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失业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

  (2)设区市本级和县(市、区)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应收款、以前年度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等,全部市级统筹,归集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设区市本级和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当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存入各自本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将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全额缴入设区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设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将市本级征收和各县(市、区)划转的失业保险费全额转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3)设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失业保险基金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核定后将款项划拨到设区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其中县(市、区)所需失业保险金,从设区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下拨到县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设区市本级、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应预留2个月平均支出的失业保险待遇周转金。
  (4)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加强对本级经办机构的监管和核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对失业保险县级统筹时的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历年欠缴失业保险费及其他应收款项进行清查核算,并将结果报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部分统筹模式
  (1)实施部分统筹模式的设区市,按照“市级预算、两级调剂、两级经办”的原则组织实施,即: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编制全市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经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核,设区市财政部门审核,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设区市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在依法确定统筹地区财政责任的前提下,省、设区市失业保险调剂金按规定对缺口地区进行调剂;设区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开展失业保险工作。
  (2)全市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规范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确定失业保险待遇项目、逐步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基金预决算。
  (3)县(市、区)财政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将失业保险调剂金从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上缴上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设区市财政将失业保险调剂金与市本级失业保险基金分科目核算,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4)设区市本级、县(市、区)历年结余失业保险基金作为市级统筹基金,仍然留在设区市本级、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账户,用于处理市级统筹前失业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和弥补当地支付缺口。具体管理办法由各设区市根据市级统筹推进情况确定。
  (二)缺口调剂。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