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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对象清查数据质量现场抽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对象清查数据质量现场抽查工作的通知
(浙水普办〔2011〕52号)


各市、有关县(市、区)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国家关于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验收上报有关要求,为准确评估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成果质量,顺利完成我省清查数据的验收上报工作,根据《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验收规定》(浙水普办〔2011〕45号)和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印发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质量抽查办法》(详见附件4),省水利普查办已于2011年6月17日~18日对宁波市的对象清查数据质量进行了现场抽查。经研究,自6月22日起对其余各市对象清查数据质量进行现场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组织方式

  本次对象清查数据质量现场抽查采取省、市两级水利普查机构联合组成两个抽查工作组,对样区进行现场抽查复核的形式。抽查工作分别按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水电站、海塘、堤防、水闸、治理保护河湖等)、农村水利(包括灌区、农村供水、泵站、塘坝等)、水资源(包括经济社会用水、取水口、排污口、水源地、引调水工程、地下水取水井等)、行业能力等专业开展,省派工作组成员及专业分工详见附件1,工作组中省没有派人的专业由各市水利普查机构配备。

  二、抽查对象和抽查方法

  按《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质量抽查办法》,省水利普查办随机抽定了普查样区(详见附件2),对堤防、引调水工程、水源地、治理保护河湖、2000亩以上及跨乡灌区和经济社会用水户等普查对象,按县级样区进行抽查;对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和农村供水工程、取水口、排污口、水利单位、2000亩以下非跨乡灌区等按乡级样区进行抽查;对地下水取水井按村级样区进行抽查。

  三、工作组抽查分工和时间安排

  第一工作组,抽查杭州、嘉兴、湖州、金华、衢州5市;第二工作组,抽查温州、丽水、台州、舟山、绍兴5市。每个工作组均从6月22日开始抽查,每个市抽查时间暂定一天。

  四、其他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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