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依法进行涉河项目、占用水域项目、滩涂围垦、采砂许可、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等各类行政审批(1分);各类水利规费按规定征收无违法减免,严格按计量征收,足额上缴省级部分,使用规范(1分,共计2分)。
24、认真执行《浙江省水利工程价格管理办法》,推进水利工程原水价格改革,实行阶梯式水价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1分),推广免收定额内农业灌溉用水水费,相关费用由当地财政予以补助(1分,共计2分)。
25、划定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深化大中型水管单位体制改革,落实各项改革配套政策,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管理模式和精简、高效的内部运作机制(1分);推进河道、饮水、山塘等各类小型水利工程长效管理机制,明晰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1分);各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到位,安全管理责任和巡查责任明确,经费、人员、制度落实,推广物业化管理、民间组织管理等模式(1分,共计3分)。
26、加强水政队伍规范化建设(“三百、六保障”达标活动已达标得到1分);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到位(1分);依法行政,落实水政巡查制度,完成上级部门督办的执法任务(1分);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及时、准确(1分,共计4分)。
27、及时有效遏止水事纠纷或发生水事纠纷后及时依法处理,涉及相邻市县的水事纠纷能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调处和裁定(1分)。
28、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建立健全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完善县域内流域(水利)站“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1分);大力推广农民群众自我管理、合作用水等组织形式,依托村级农业服务站点,组建村级水利(水务)员队伍,协助基层水利服务组织机构做好涉水的相关服务工作(1分,共计2分)。
29、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本级政府或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1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率达标(1分);完成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任务,规范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1分,共计3分)。
30、组织开展各类水利调研,调研成果获省级部门以上奖励(1分);政府出台水利建设管理相关政策性文件,促进水利改革与发展(1分,共计2分)。
31、准确、及时完成上级和有关部门布置的各类统计报表(1分)。
32、在水利建设与管理中创造出对全省有影响和推广意义的经验与做法(2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