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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面向自治区工业企业开展节能服务的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面向自治区工业企业开展节能服务的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新经信环资[2010]66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工业局),自治区各行办,自治区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机构,建立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体系,为我区工业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组织项目节能评估以及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等工作搭建有效的技术服务咨询平台,我委将对在自治区行政辖区内面向工业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评估、能源审计等业务且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服务机构实行统一备案审核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备案的相关要求

  (一)基本条件

  1、依法正式设立、注册和运营的独立法人组织,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为委托方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具备文件和图表的数字化处理能力,具有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3、具有开展节能服务所需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统计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中(电、热等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2名、中级职称的不少于5名;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并且从事节能相关工作5年以上。

  4、熟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掌握相关行业生产工艺和节能技术措施,配有齐全的硬件设施,能够进行能耗指标及相关数据监测采集,并对数据进行准确分析,编写技术报告。

  5、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机构注册资金应在200万元(含)以上,同时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技术管理能力,并成功实施3个以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6、无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记录。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书面申请报告;

  2、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

  3、单位法人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机构财务状况和资信证明:资产负债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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