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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六)线路工程:电力、电讯线路及城市发展需要的其他管线等;
  (七)抗震、防震工程、人防工程;
  (八)城乡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九)公园、城市绿地,雕塑工程建设,夜景亮化工程等;
  (十)上列市政工程的相关附属设施。
  第六十二条 各类市政工程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十三条 凡有道路管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度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第六十四条 在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工程必须办理规划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六十五条 市政工程建设的报批、审批程序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所列程序办理。市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依照第五十九条办理。
  第六十六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综合管线规划,并依据综合管线规划对市政建设项目进行审批。道路管线、绿化、亮化工程的建设应当与道路、桥梁等工程的建设规划相结合,与道路、桥梁同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六十七条 城市干道的管线工程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地上架设的,须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易燃、易爆的工程管线,要在起止处、转弯处以及直线段上按一定距离设置标志。
  第六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地下各种管线和公用消防设施上不准兴建任何影响交通、市容、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准堆料作业、随意开挖和倾倒废杂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高压电力走廊。

第六节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第六十九条 在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先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十条 在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等公共利益的;
  (四)侵占绿地、水面、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六)侵占军事用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实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批准机关申请延续手续,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临时建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并清理场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七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七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进行督察。
  第七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改正后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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