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筑物的权属证明;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等工程,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占用土地原权属村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占用土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区、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在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区、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应当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的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利益,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向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二)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要求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出具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对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手续。
规划条件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第六十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应当相对完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分期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同时竣工,未同时竣工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分期核实。
第五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十一条 市政工程包括:
(一)道路: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人行过街天桥及交通性绿地、交通管理设施等;
(二)铁路: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及场站;
(三)停车场、广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广场;
(四)机场:飞机活动区域的装置、设施等;
(五)管道工程: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管道和特殊管道及相应的各类场、站、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