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大部门配合协调力度。探索建立“政府统筹、统一登记、计生服务、部门协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模式,形成部门协同推进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合力。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落实流动人口免费技术服务,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机构中要“三入”(领导进入、职责纳入、考核融入)。协调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每月向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辖区内流动人口怀孕、生育及学龄前儿童信息。公安部门要落实流动人口协管员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实行综治信息与计划生育基本信息统一采集、证件统一查验、数据统一应用、绩效统一考核。与人口计生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络机制,定期交换流动人口信息,实现工作优势互补、信息资源共享。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要牵头协调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考核评比,建立健全政府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逐步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完善居住证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计划生育审核把关机制。卫生部门要继续做好流动人口孕产妇围产期保健管理、儿童保健管理及流动人口子女预防接种等工作,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流动人口怀孕、生育和学龄前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教育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并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在校流动人口子女的信息。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实施统筹城乡的就业政策,维护流动人口的就业权益,提供均等化的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落实有关社会保障政策,着力扩大流动人口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建设部门要加强常住流动人口住房保障,积极探索社会化、市场化路子,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流动人口公寓建设领域,创造条件规划建造民工公寓,逐步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机制。财政部门要按照与户籍人口同等投入的标准,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
1.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切实增强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力量。市、县二级人口计生部门内设独立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县、镇二级设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或依托县、镇二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新居民事务所)等工作平台,设立计生服务窗口,设置孕情、环情检查室,实现流动人口“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每个乡镇(街道)计生办至少要有1名流动人口专管员,流入育龄妇女超过5000人的应增配1名工作人员,流入育龄妇女每增加5000人再增配1名工作人员。村(社区)要按实有人口(户籍人口+流入人口)配备计生服务员,加强计生服务员培训。在流动人口集聚的村、社区、企业和集贸市场设立标识明显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点。强化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队伍建设,按照500:1的要求配备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落实协管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职责。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二次发展”,切实加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力度,完善硬件设备,强化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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