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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坚持服务功能建设与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创业基地不仅要为创业者提供有形设施,更要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和引进服务机构,构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之提供政务代理、信息咨询、创业辅导、融资担保、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政策法律等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加快孵化进程。

  第八条 坚持以创业带就业、以创业促发展。通过充分发挥基地功能,推动创业活动,不断催生企业,创造新岗位,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三章 标准与条件

  第九条 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应符合以下标准与条件:

  1、有基地规划布局和建设实施方案。

  2、有100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场所和共享配套设施。

  3、有专门的综合服务机构和较高素质的服务人员(大专以上文化占70%以上),社会化服务功能完善。

  4、入驻项目筛选严格,创业辅导与培训及时,服务措施得力,创业成功率高于80%。

  5、入驻项目或企业不少于20个,从业人员不少于300人。

  6、具有连续滚动孵化企业的功能,每年毕业企业不少于在孵企业的15%。

第四章 申报资料与程序

  第十条 申报省级创业基地应提交如下资料:

  1、申请报告,包括创业基地建设与发展基本情况。

  2、创业基地规划布局图和建设实施方案(复印件)。

  3、创业基地运营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

  4、湖南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情况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运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经委(经济局)自主申报,县市区经委(经济局)按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标准与条件进行审查后,签署意见报市州经委,市州经委审定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向省经委推荐。

  第十二条 省经委对市州推荐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进行评审,下发认证文件。

第五章 管理与扶持

  第十三条 对确认的湖南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由省经委授予《湖南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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