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坚持服务功能建设与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创业基地不仅要为创业者提供有形设施,更要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和引进服务机构,构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之提供政务代理、信息咨询、创业辅导、融资担保、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政策法律等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加快孵化进程。
第八条 坚持以创业带就业、以创业促发展。通过充分发挥基地功能,推动创业活动,不断催生企业,创造新岗位,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三章 标准与条件
第九条 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应符合以下标准与条件:
1、有基地规划布局和建设实施方案。
2、有100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场所和共享配套设施。
3、有专门的综合服务机构和较高素质的服务人员(大专以上文化占70%以上),社会化服务功能完善。
4、入驻项目筛选严格,创业辅导与培训及时,服务措施得力,创业成功率高于80%。
5、入驻项目或企业不少于20个,从业人员不少于300人。
6、具有连续滚动孵化企业的功能,每年毕业企业不少于在孵企业的15%。
第四章 申报资料与程序
第十条 申报省级创业基地应提交如下资料:
1、申请报告,包括创业基地建设与发展基本情况。
2、创业基地规划布局图和建设实施方案(复印件)。
3、创业基地运营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
4、湖南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情况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运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经委(经济局)自主申报,县市区经委(经济局)按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标准与条件进行审查后,签署意见报市州经委,市州经委审定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向省经委推荐。
第十二条 省经委对市州推荐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进行评审,下发认证文件。
第五章 管理与扶持
第十三条 对确认的湖南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由省经委授予《湖南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