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2日)修改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经企业发展[2006]249号)
各市州经委:
为实施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促进我省创业基地建设,推动创业活动,经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湖南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我省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为引导、鼓励和规范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基地,是指为创业项目、初创企业提供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具备孵化与培育企业功能的区域性场所。
第三条 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对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认证、授牌和指导、监管。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四条 坚持统筹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园区和产业集群为主要依托,统筹本地区中小企业与产业发展、扩大就业、城镇建设与社会发展规划,选择基础设施齐全、配套服务功能完善的区域,合理布局基地建设。
第五条 坚持节约利用资源。充分改造利用现有各类闲置场地、厂房、楼宇,为创业项目和初创企业提供场地。新建基地应提高基础配套设施、生活服务场所等的共享水平,集约利用土地。
第六条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各级政府应从土地供应、规费减免、资金投入上支持基地建设。大力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投入, 把基地建设的政策性、公益性目标与市场化运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