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
|
23.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研
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
保障政策措施。
|
省民政厅
| 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财
政厅、残联
|
2011年底前
|
24.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五保供养等生活救助政策,符合保障条
件的贫困残疾人要及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
|
省民政厅
|
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财
政厅、残联
|
2010年底前
|
25.坚持分类施保,进入城乡低保范围的
贫困残疾人家庭,其补差水平要高于一般城
乡低保对象,尤其是要着力解决好重度残
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
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
省民政厅
|
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财
政厅、残联
|
2010年底前
|
26.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低收入残疾
人家庭,适当提高临时救助金额。
|
省民政厅
| 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财
政厅、残联
|
2010年底前
|
27.将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残疾人及时
纳入五保供养范围,自愿集中供养的优先安
排进入敬老院或福利院;安置和照顾好伤残
军人。
|
省民政厅
|
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财
政厅、残联
|
2010年底前
|
28.努力做好残疾人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
物配租廉租房,予以伉先保障。
|
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
|
省财政厅、残
联
|
2011年底前
|
29.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评分方式分配的,
对申请的残疾人加分;残疾人申请实物配租
廉租住房,减免一定租金;符合租赁补贴发
放条件的残疾人,予以优先发放。
|
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
|
省财政厅、残
联
|
2011年底前
|
30.将农村残疾人危房改造计划纳入农
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等项目统筹部署、优先
安排。
|
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
| 省财政厅、扶
贫办、
残联
|
2011年底前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