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政府系统集中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三) 时效原则。文件调整和适用的对象消失或文件制定依据已经明显过时,应当宣布失效的。
  (四) “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原则。部门起草的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清理;几个部门共同起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自行负责清理。
  四、清理标准
  (一)下列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废止:
  1. 临时性机构;
  2. 行政机关内设机构;
  3. 行政机关派出机构;
  4.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执法机构;
  5. 为完成某项专门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
  (二)规范性文件中有下列内容的,应当予以废止:
  1. 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 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
  3. 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4. 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行政权力的;
  5. 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在规范性文件中作出的具体规定,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及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6. 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
  (三) 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五、工作步骤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自2009年4月1日开始至2009年8月20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一)自行清理阶段。按照清理分工,各清理主体单位展开清理工作。责任单位应对本单位制发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彻底清理,逐件提出该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宣布失效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清理意见和建议汇总后,将清理结果在2009年5月15日前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上报清理结果阶段。上报清理结果包括清理规范性文件说明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后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清理说明包括:清理工作开展情况,清理规范性文件总数,发布时间,制发文件的法律依据,保留、废止或宣布失效的理由。清理说明由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报送格式见附件,要求同时报送电子版及文件复印件2份。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