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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政府系统集中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政府系统集中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桓政办发〔2009〕14号)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更好的了解我县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范围,依法履行职责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及市政府《关于在政府系统集中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政办〔2009〕8号)文件要求,县政府决定对我县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彻底清理,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通过清理使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相一致,提高行政法制为经济发展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清理范围
  (一) 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时间期限:自1978年以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均在清理范围。
  (二) 清理的主体范围:县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组织。
  (三) 清理文件的范围:县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执行的在一定的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定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规则”、“办法”、“细则”、“通告”、“通知”、“意见”、“决定”等县政府文件。不包括制定机关的内部事务管理、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批复、单纯转发的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内部文件。
  三、清理原则
  (一) 法制统一原则。凡是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与上位法相互抵触的,制定文件无上位法依据或上位法已经废止、修改等依据缺失的,特别是超越职权在文件中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规范的。
  (二) 非歧视原则。规范性文件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含有歧视外地投资者、外来务工人员等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内容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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