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 应急结束
4.13.1 当洪水灾害、干旱及极度缺水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时,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中止预案应急响应,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3.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4.13.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人民政府应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加快对水毁基础设施的修复,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突发应急指挥系统和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事发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 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相关乡镇和部门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和器械,以备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 防汛队伍。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②防汛抢险队伍的组成:由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组成。
③防汛抢险队伍的调动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再行调动。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另外,抢险救援工作如需部队参加的,可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当地驻军和人武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军队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④在主汛期到来之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对抢险队伍的骨干进行技术培训。同时要组织各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汛前演练,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则胜。
(2) 抗旱队伍。
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恢复因灾损坏的电力设施等。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道路维修和运输安全以及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度。同时,各主要厂矿企业有义务为防汛抗旱提供运输车辆和设备。
5.2.5 医疗保障
主要由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负责。
5.2.6 治安保障
主要由公安部门负责。
5.2.7 物资保障
(1) 物资储备
①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应按国家防总规定的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标准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县级防汛物资的储备和管理。
②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储备的县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我县境内遭受暴雨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受灾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③县级防汛物资储备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县财政从每年的预算中列支。各乡镇的防汛物资储备,由乡镇财政根据各地区具体情况列支相应的物资储备资金,以备抢险需要。
④城市供水部门及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 物资调拨。
①县级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即遵循先城镇后农村、先重点后一般,以及以人为本的原则。
②县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县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各乡镇政府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储备单位下达调令。
③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用、生产所需物资。
5.2.8 资金保障
当我县境内遭受大面积水旱灾害时,由县财政安排县级防汛抗旱补助费。主要用于遭受水旱灾害的重点地区和县管的大江大河、重要水利工程的修复补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做为地方的防汛抗旱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