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③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部署。
④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⑤关注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
(4) 轻度干旱
①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②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③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6.7 供水危机
(1)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必要时,可在辖区内外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水质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 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供水。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或下传,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
4.7.3 本着尽早发现,及时处理的原则,加强对险情排查,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乡镇政府办公室负责处理。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级管理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7.4 凡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并及时反馈。
4.7.5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防,并及时续报有关信息。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乡镇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当出现水旱灾害时,事发地的乡镇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乡镇政府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和追踪,并立即向县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9.2 事发地的乡镇政府可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县政府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乡镇政府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事发地有关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9.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9.5 情况危急时,可申请上级防汛指挥机构请求部队、武警参加抗洪救灾和抗旱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完成群众转移和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工作。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有危险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配备必要的救生器械。
4.10.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事发地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4 对被转移的群众,事发地人民政府应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所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5 当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卫生部门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事发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通过事发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4.12.1 防汛抗旱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要信息发布应按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和灾情信息。
4.12.2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害的,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交通局、民政局、农发局、供电等业务部门进行核实,得到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发布。
4.12.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内部动态信息、新闻报导和举行新闻发布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