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预案、方案
(1) 为主动应对水旱灾害,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县级各类防汛抗旱预案的编制工作,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负责组织、指导各地的防汛抗旱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
(2) 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汛抗旱预案,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2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界定应急响应级别,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必要的调整。
4.1.3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4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浑江、富尔江、雅河、六河干流主要河段和铧尖子、崔家街水库的防汛管理及应急响应期的调度。哈达河、漏河、红汀子河及其他中小河流和果松川、米仓沟、三架窝棚、半截沟、大牛沟、王沟、大西岔、影壁山8座小㈡型水库管理和调度由所在区域地方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可由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各地方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抗洪救灾、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同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必须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
4.1.6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事发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 浑江、富尔江、雅河、六河发生特大洪水;
(2) 两条百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
(3) 重要河段或城市段防洪堤发生决口;
(4) 水库发生垮坝;
(5) 全县大部分地区发生极度干旱。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红色警报。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以及专家组成员参加,根据情况启动县政府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迅速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办公室要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根据汛情变化,实时发布汛(旱)情通报,通报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 一条百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发生大洪水,或重要小型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2) 百平方公里以上河流一般河段及小型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 多个乡镇发生洪涝灾害;
(4) 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5) 多个乡镇发生大面积干旱;
(6) 个别乡镇发生重度干旱,或城镇出现严重供水困难。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橙色警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同时,将情况通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县防汛办公室要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做好对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12小时内派出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及抢险工作。与此同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汛情变化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 各乡镇政府根据预案启动Ⅱ级响应,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 一条百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发生较大洪水,或重要小型河流发生大洪水;
(2) 百平方公里以上河流一般河段及小型河流一般堤防出现决口;
(3) 水库出现一般险情;
(4) 个别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5) 多个乡镇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黄色警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同时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2) 各乡镇政府根据预案启动Ⅲ级响应,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 百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发生一般洪水,或重要小型河流发生较大洪水;
(2) 百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堤防出现一般险情,或重要小型河流出现重大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