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 旱情信息
(1)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灾农作物、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随时掌握水雨情变化、事发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 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 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 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于城区内的排水沟,有关部门要加快治理步伐,暂时得不到治理的,要及时清淤和管护,确保汛期泄洪畅通;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 预案准备。编制、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 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须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
(6) 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有线无线通信网络,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系统完好和畅通。建立、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组织、工程、预案、物资、监测、通信检查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 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水库、滩涂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对洪水影响进行评估,写出评价报告,并报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将依法制止或拆除。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 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要按照相关的规范程序执行。
(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 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 由于我县特殊的地理环境,在汛期,易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较多,这些地区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及职责,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等项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2) 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各项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应加密观测、加强巡逻。各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暴雹灾害预警
(1) 根据中央、省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信息,县气象台站及有关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县气象台应及早向县防汛指挥机构发布信息,以便做好防台各项准备。
(2) 对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注视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3) 水务部门、水库、河道管理单位,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可采取预泄预排等措施。
(4)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设施、广告牌匾等公共设施的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预防。
3.2.6 干旱灾害预警
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等级早情,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要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7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遭遇洪水破坏、出现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有关部门应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相关部门要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