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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按时向县防汛指挥部提供长期、中期、短期气象预报和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对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气象灾害等级进行评估。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向县人民政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全面气象信息。
  桓仁电力公司:负责排涝、抗旱用电的供给,抗灾期间做好全县的安全供电,及时解决抗灾的电力需要和抢修管理范围内损坏的供电电力设施。
  县水文局:负责及时无偿地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水文预报、水情、雨情、旱情等实测信息。
  中国网通桓仁分公司:确保党政机关、防汛部门和广大用户的通信畅通。
  驻桓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和上级有关指示,应协助地方做好防汛抗旱抢险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等各项救援工作,汛情紧急时负有执行重大防洪任务的使命。
  其他各成员单位要努力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防汛抗旱各项工作,同时,应根据防汛抢险及抗旱的需要为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提供有利条件,完成各自承担的防汛抢险及抗旱任务。
  2.2.3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防汛抗旱预案;组织全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组织检查防汛备汛各项工作;督促、检查清除河道行洪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负责防汛资金、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开展防汛宣传教育和组织业务培训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服务等项工作;及时掌握汛期气象形势和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有关信息,为指挥部领导当好参谋,并根据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汛情旱情公报;负责统计上报洪涝灾情;负责组建落实抢险队伍,调配抢险力量及防汛物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在各类防汛抗旱部门应急预案中,要相应确定预警级别和预警信息内容。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洪水、干旱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 县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事发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及时报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特别加强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做出评估,将结果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向县武装部提供相关信息。
  (2)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雹灾害时,事发地政府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紧急情况时,雨、水情应在半小时内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15分钟内报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及其报告制度
  (1) 堤防工程信息。
  ①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乡镇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时,事发地的乡镇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将情况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②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乡镇政府在迅速组织抢险的同时,要立即向可能受灾的有关区域预警,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2) 水库工程信息。
  ①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②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
  ③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出现溃坝险情时,应立即向可能的淹没区域发出预警,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群众逃险工作,同时做好自身人员的疏散工作。
  (3) 拦河闸坝工程信息。
  各级拦河闸坝(包括厂矿企业的尾矿坝)管理部门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汛期要加强对闸坝的巡视和监测,及时将设施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将有关情况报县防汛指挥机构。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农作物、受灾人口以及群众生命财产、重要工矿企业设施、农林牧鱼、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组织灾情核实工作,并及时将核实后的灾情上报。
  (3)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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