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塑造城镇特色提升城镇品质意见的通知
(南府办〔2011〕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塑造城镇特色提升城镇品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日
南宁市塑造城镇特色提升城镇品质的意见
塑造城镇特色,挖掘文化内涵,是提升城镇品质的最主要途径,也是增强城镇影响力和竞争力并保持领先发展的必然选择。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镇特色塑造,提升城镇品质,彰显城镇魅力,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塑造城镇特色提升城镇品质的意见》(桂政发〔2010〕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把南宁建设成面向中国与东盟合作并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区域性国际城市这一奋斗目标,通过对自然生态保护、历史文脉传承、功能结构完善、景观形象打造、文化内涵塑造,凸显城市特色,提升城市品质,切实提高城市人居环境质量,增强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护与创新相统筹的原则。在城镇特色的塑造建设过程中不能简单采用大拆大建的手段,要强化对历史文物、历史街区、山水风貌等的保护意识,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创新,提高规划和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坚持规划先行,分类指导的原则。要充分发挥规划在城镇特色塑造中的引导作用,应根据不同城镇不同区域的自然、历史、人文等特点,科学规划,合理确定不同城镇的各自特色和功能,积极探索城镇特色塑造走个性化、差异化建设的道路。
(三)坚持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相融合的原则。建设特色城镇,要结合大的自然景观背景,合理塑造人文景观,要坚持走不同城镇“山、水、林、城、人”相融合、相协调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