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8、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规则,建立政府信息服务系统,加大便民服务力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限、内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凡涉及公众关注的重大政策信息,都应当依法、准确、及时公布。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能够免费查阅、下载。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19、完善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平台。县政府和组成部门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信息沟通、交流,对于群众的呼声要及时回应,公众意愿要得到及时反映,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载体、方式公开政府信息,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公众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依法可以收取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0、积极推进办事公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要把政务公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推进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要尽可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六、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21、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依法行政情况,认真办理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主动听取政协的意见,认真办理政协委员关于政府工作的提案。通过设置举报箱、意见箱、电子信箱、开通热线电话等形式,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接受人民群众及社会舆论的监督。
22、强化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监督管理。整合监督资源,加大监督力度,形成监督合力,围绕社会热点和民生等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政府派出机构的执法行为,规范乡镇政府委托村民自治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23、完善行政执法问责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问责的主体及其权限、行政责任种类、情形及追究方式、程序,实现行政问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对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