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5、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制度建设应当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遵守
宪法和上位法的规定,维护法制统一。要从实际出发,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及制度建设本身的规律,切实增加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6、建立完善决策评估制度。探索建立政府决策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和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每年应选取1-2件关系经济社会重大发展的政府决策项目开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并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7、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严格按照起草、审查、决定、登记备案、公布的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以及属于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或者组织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县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
8、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要按照《海南省规范性文件与备案登记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的规定,认真做好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借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政府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不得公布。未经公开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9、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各类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其中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要由发布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发布。坚持政府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0、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健全行政决策规则。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公用事业价格调整、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搬迁、环境保护、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事项,在决策前应当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