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及时做好计划总结和工作动态报送工作的,得3分;未及时报送的,每次扣0.5分,未报送的,每次扣1分,扣分上限3分。
4.建设及管理资料齐全的,得3分;未按要求的,扣1-3分。
5.建立长效管理制度的,得6分;未按要求的,扣1-6分。
(三)日常督查情况,基本分10分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清水工程年度工作任务分解、市领导指示精神和市政府有关专题会议明确事项定期进行工作督查,根据督查情况年底进行汇总打分。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得10分;未按要求完成的,视情扣分,扣分上限10分。
(四)加分,上限20分
1.工作有创新,成效显著,作为典型宣传被市级新闻媒体报道的,每次加0.5分;被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每次加1分,加分上限3分。
2.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加1分,加分上限4分。
3.制订污染企业搬迁计划,并组织实施的,加1-5分。
4.提前完成年度分解任务的,加1-3分。
5.超额完成年度分解任务的,按超过工作占计划任务的比例加分,加分上限5分。
(五)因清水工程的实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单位的年度评奖资格
1.发生工程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3.发生经济违法案件被追究法纪责任的。
三、考核程序
(一)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市政府有关部门在自查自评基础上,于当年12月底前将相关情况材料送市清水办。
(二)市清水办会同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和市农业局等相关单位组织考核。
(三)年度考核得分实行百分制,被考核单位自评分占40%,考核组考评分占60%(详见附件)。其中考核组在现场检查、听取汇报和查看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推荐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若干名。若考核得分相同,可视情增加奖励名额。
(四)市实施清水工程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奖惩
市政府每年安排300万元作为清水工程的工作奖励。对工作成绩突出、考核成绩优异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启动责任追究机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曹娥江采砂专项整治工作年度考核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