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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清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3.及时做好计划总结和工作动态报送工作的,得3分;未及时报送的,每次扣0.5分,未报送的,每次扣1分,扣分上限3分。
  4.建设及管理资料齐全的,得3分;未按要求的,扣1-3分。
  5.建立长效管理制度的,得6分;未按要求的,扣1-6分。
  (三)日常督查情况,基本分10分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清水工程年度工作任务分解、市领导指示精神和市政府有关专题会议明确事项定期进行工作督查,根据督查情况年底进行汇总打分。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得10分;未按要求完成的,视情扣分,扣分上限10分。
  (四)加分,上限20分
  1.工作有创新,成效显著,作为典型宣传被市级新闻媒体报道的,每次加0.5分;被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每次加1分,加分上限3分。
  2.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加1分,加分上限4分。
  3.制订污染企业搬迁计划,并组织实施的,加1-5分。
  4.提前完成年度分解任务的,加1-3分。
  5.超额完成年度分解任务的,按超过工作占计划任务的比例加分,加分上限5分。
  (五)因清水工程的实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单位的年度评奖资格
  1.发生工程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3.发生经济违法案件被追究法纪责任的。
  三、考核程序
  (一)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市政府有关部门在自查自评基础上,于当年12月底前将相关情况材料送市清水办。
  (二)市清水办会同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和市农业局等相关单位组织考核。
  (三)年度考核得分实行百分制,被考核单位自评分占40%,考核组考评分占60%(详见附件)。其中考核组在现场检查、听取汇报和查看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推荐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若干名。若考核得分相同,可视情增加奖励名额。
  (四)市实施清水工程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奖惩
  市政府每年安排300万元作为清水工程的工作奖励。对工作成绩突出、考核成绩优异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启动责任追究机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曹娥江采砂专项整治工作年度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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