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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方案的通知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方案的通知
(桓政办发〔2008〕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竟见》(国办发〔2005〕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省文化厅和市文化局的统一部署,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三月十八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竟见》(国办发〔2005〕18号)、文化部《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文办社国发〔2005〕2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省文化厅、市文化局的统一部署,从2007年1月起至2008年12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为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完成,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 指导原则。
  1. 普查工作要进入我县各个乡镇和社区,要涵盖所有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部类别,避免遗漏。
  2. 注重吸纳近年来已取得的工作成果,特别是对2007年已调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进行有针对性地复查核对,补充调查其现状,以保持工作的持续进展。
  3. 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原貌,合理分类,严格登记,运用各种现代技术,真实完整地做好记录。
  4. 普查和调研相结合,尤其对具有民族性的、民间性的,目前仍影响社会民俗的文化活动,要纳入重点普查范围。
  5. 确保普查内容和成果翔实可靠,使之成为第二阶段挖掘、保护的重要依据,杜绝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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