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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中央在沪企业、上海化学工业区内企业以及二级企业由市安全监管局在上海市安全生产信息网上进行公告,三级企业由企业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在区县安全生产信息网上进行公告,证书、牌匾由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五)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六)市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鼓励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为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专家支持。

  二、机构与人员

  (七)上海市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本市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

  (八)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受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2.选定评审单位,并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

  3.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相应安全监管局提交审核结果(含电子版);

  4.对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危化品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

  5.制定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相关制度,并报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6.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九)本市具有安全评价资质、且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以申请本市二级、三级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的资格,经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后从事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其中,二级标准化和涉及危险工艺危化品企业的评审单位必须为具有安全评价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

  (十)评审单位应当承担以下工作:

  1.对本市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危化品企业实施评审;

  2.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

  3.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对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市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工作总结(含电子版);

  (十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专家以及自评员应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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