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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煤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次专项行动炸封取缔的非法采煤采矿窝点及废弃井(以下简称“非法点”),包括无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煤采矿的窝点、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公告关闭后仍然开采或未按标准关闭的煤矿,以及未按标准关闭的各类废弃矿井。各乡镇要对辖区内“非法点”进行全面排查,按要求炸封取缔,依法追究非法组织者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1、宣传发动、清理排查阶段(2011年6月10日至6月20日)。各乡镇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宣传措施,营造良好工作氛围。要完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非法开采行为。要对“非法点”进行地毯式排查。国土、安监、公安、工能、工商、供电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对非法开采组织者进行调查,对非法采出的矿产资源销售、运输及其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责任人进行调查,对火供品来源及提供土地用于非法开采行为进行调查,对非法开采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为了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推进,对进行鉴定时尚未查清非法生产组织者的,一律以县、乡、村行政区域名称加序号对非法点进行编号,出具鉴定报告,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确认。

  2、炸封取缔,建档建卡阶段(2011年6月20日至7月5日)。对发现的“非法点”,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六条标准”即“炸毁井筒、切断电源、拆除设施、遣散人员、填平场地、恢复植被”的要求,组织炸封取缔,没收非法开采的设备设施。“炸毁井筒”要求自井口以内不少于20米,对炸毁的井筒,要用混凝土封住井口;“切断电源”要拆除供电电线、电杆,对自行发电的要没收发电设备;“拆除设施”要拆除矿山上所有工棚、轨道、装载设备;“遣散人员”要做到点上不留工人,不具备人员居住条件;“填平场地”及“恢复植被”要求对原矿山占用的土地进行平整,根据种植条件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恢复生态。

  炸封取缔完后,要按照“一井一档”的要求,对每一个非法开采点建立一个档案,包括“非法点”名称、位置、非法组织者(未查清非法组织者的,以编号代替)、开采时间等基本情况,以及炸封取缔前后的现场照片,落实“六条标准”的处理情况等材料。

  3、查清主体,追究责任阶段(2011年7月6日至25日)。各乡镇要发挥基层政府的主体作用,特别是调动村级组织的积极作用,查明非法开采组织者。对非法组织者涉嫌非法采矿罪的,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并及时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达到刑事责任追究标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国土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参与非法开采的人员,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治安处罚;对向非法开采者提供土地的,由国土部门依法处罚;对同意“非法点”搭接电源、向非法点供电的,由供电部门依法处罚;对收购、加工、运输非法采出的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工能、公安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对在探矿权、采矿权矿区范围内非法开采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未报告当地政府或国土部门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整顿矿区秩序;对清查中发现的“保护伞”,黑恶势力,由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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