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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科学选择普查方式。各县(市、区)要在确保普查质量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选择地名普查方式,可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相关单位或公司等承担地名外业普查、地名数据库建设以及成果转化利用等工作。
  (三)搞好普查培训。按照分级培训方式,由市民政局负责县(市、区)地名普查骨干的培训工作,县(市、区)负责本地区地名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普查人员可采取从企事业单位抽调或社会招聘等形式招募,并根据本地的普查工作量组建精干的普查员队伍。
  (四)做好普查资料收集。全面收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并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五)实地调查踏勘。实地调查采访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位置、范围等相关信息。
  (六)着手地名标准化处理。根据国家、省和市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管理权限和程序,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七)设立地名标志。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地名标志标准,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
  (八)建立地名数据库。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导入省、市、县地名数据库。根据地名普查成果,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九)整理普查资料,制作普查成果
  1.整理普查资料,搞好分类归档;
  2.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3.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表;
  4.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5.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6.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十)开展检查验收。各县(市、区)对陆地地名普查成果先行自查,经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预验收后,按照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工作规程要求,由市统一汇总上报第二次省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并完成普查成果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海域地名普查成果验收工作由省、市海洋与渔业局统一组织。
  (十一)推进成果利用开发
  1.编制出版本地区标准地名图集和地名志;
  2.开发建设地名管理信息系统;
  3.开发研制地名公共服务产品。
  四、普查工作组织领导
  本次普查工作由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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