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意见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公安局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意见
(市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1号公告)(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见义勇为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1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见义勇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见义勇为工作,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互助互爱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全社会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见义勇为工作的重要性,把见义勇为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部署,作为建设“平安绍兴”、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绍兴市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各地也要成立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宣传、综治、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卫生、教育、财政、司法、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并在公安部门设立见义勇为专门工作机构,明确人员编制。要建立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见义勇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见义勇为人员领导分层联系制度,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定期进行走访慰问。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沟通与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宣传部门:负责将见义勇为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精心组织策划主题宣传,加强舆论引导。
综治部门:负责将见义勇为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部署,指导督促各级综治成员单位抓好见义勇为职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