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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及一卡通的实施意见

  有条件的县(市),成年人的门诊待遇可扩大至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其他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上述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含所辖服务站)门诊诊治发生的医药费用,其报销比例可适当提高。
  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规定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的门诊最高报销额度。
  4.统一起付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治疗及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400元。特殊病种门诊的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400元。个别县(市)起付标准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于2013年6月30日前调整到位。
  同一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其起付标准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同步调整。
  5.统一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支付待遇
  (1)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符合规定的累计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比例不低于70%。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50%。
  绍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应达到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年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为每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个别县(市)医保年度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于2013年6月30日前调整到位。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时,其转院手续与转院自负比例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并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步调整。
  (4)特殊病种的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按照《绍兴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完善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的通知》(绍市劳社发〔2010〕78号)的规定执行。
  6.统一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并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调整而调整。
  7.实施在校(园)生的意外伤害保险
  为进一步加强在校(园)学生(儿童)的意外伤害保障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实施在校(园)学生(儿童)的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中列支。
  (二)统一发放社会保障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后,全市参保人员逐步换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标准的社会保障卡,2012年医保年度内基本完成换发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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