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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及一卡通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及一卡通的实施意见
(绍政发〔2011〕39号)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市政府《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9〕76号)规定,现就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及“一卡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11年,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工作。2012年,建立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体系,实现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结算。
  二、政策措施
  (一)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
  1.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对象
  将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具体的参保对象包括:
  (1)绍兴市非农户籍且未参加绍兴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异地医疗保障的18周岁及以上人员(不含在校生)。
  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户籍后,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不能同时参加两种医疗保障。
  上述人员以下简称成年人。
  (2)绍兴市学校、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儿童);绍兴市非农户籍未满18周岁且未入本市学校、幼儿园就读的人员。
  本款所称学校、幼儿园,是指符合学校设置条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公办或民办的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
  符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件的在校(园)学生(儿童),原则上不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要求参加的,需按规定缴费,但不重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绍兴市就读的大学生按照国办发〔2008〕119号和浙政办发〔2009〕23号文件规定,全员参保。
  上述人员以下简称未成年人(学生)。
  2.统一缴费标准
  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成年人筹资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0元,未成年人(学生)筹资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200元。
  3.统一门诊待遇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人,在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且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含所辖服务站)门诊诊治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药费及诊疗项目费,报销比例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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