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鼓励将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进行合理补偿。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6.完成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三年计划任务。再建设一批县级医院(含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使每个县(市)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二甲以上水平,并有1-3所达标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快村卫生室建设,原则上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率达到60%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
17.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
18.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完善和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为乡镇卫生院招收定向免费医学生。安排25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暨全科医生骨干师资培训。加大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培训卫生人员;继续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人员培训。(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19.启动实施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方案,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
20.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巡回医疗。鼓励建立全科医生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积极推进县乡村医疗卫生资源统筹配置改革。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明显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21.拓展和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22.完善并严格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80%左右。进一步提高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服务质量。做好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人数分别提高到28.3万人、6.1万人以上,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进一步完善基层健康宣传网络,积极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责任单位: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