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老年人乘车优待的通知
(绍政发〔201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车优待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在现行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优待政策不变(按绍政发〔2006〕54号文件执行)的基础上,市区(含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及绍兴县常住户口的年满60周岁至69周岁老年人实行乘坐城市公交车(含民营公交车辆)减半优待。
二、市区及绍兴县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凭省政府颁发的老年《优待证》或身份证,办理优待公交IC卡。乘坐城市公交车(含民营公交车辆)时凭公交IC卡给予优待。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公交IC卡的制作。首次办理IC卡,制卡费用由市、县财政承担。为便于市区老年人办理IC卡,首次办理市区以街道、乡镇为单位设立办卡受理点(具体事宜另行公告)。
四、市老龄办按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保险办法,为市区60-69周岁老年人统一办理相关保险,保险费由市财政解决。
五、绍兴县60-69周岁老年人IC卡办理、乘车保险由绍兴县政府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