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达和执行市相关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召开会议,研判会商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对突发事件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信息发布的相关工作。
目前市相关应急指挥部或应急管理部门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相应指挥机构组成,可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三)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以及各部门职责,分为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保障部门。
1.应急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是指负责某类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工作的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类突发事件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若干应急协管部门。
市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详见附件4。
应急主管部门是对某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事项;做好对本领域突发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恢复重建工作。
应急协管部门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应急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事件进行预防、处置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符合市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协助和配合应急主管部门做好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主管部门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2.应急保障部门
应急保障部门是指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公共设施、交通运输、基本生活、医疗卫生、物资能源、治安维护、人员防护、技术和资金等保障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项应急保障职能确定一个部门牵头,若干部门协助。
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牵头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市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和操作手册,制定与应急行动方案相配套的部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相关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演练;协调有关应急保障协助部门,指导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相应职能部门工作。
应急保障协助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订符合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要求的部门预案;服从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任务分配,按照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出的要求,利用各方面资源履行应急保障职责;为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供突发事件和资源的有关信息。
市应急保障牵头部门和应急保障协助部门的任务分配详见附件5。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部门均应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服从市应急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四)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应急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是本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做好本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的领导工作。
(五)专家组
市政府和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相应专家组。专家组的职责是: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判、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参与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善后处置、保障等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向市政府、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等。专家组成员名单分别由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及有关部门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必要时专家组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六)应急联动机构
上级驻本地单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构。应急领导机构平时应加强与应急联动机构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时,根据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应急联动机构参与应急救援。
(七)其他
全市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等相关内容另行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并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动态更新,报市应急办汇总。遇情况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及时修订后报市应急办备案。
三、运行机制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运行机制分为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四个方面。具体包括预防准备、信息报告、先期处置、预警发布、预案响应、应急处置、应急指挥、现场救援、扩大应急、应急结束、善后处理、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并适时开展信息发布与社会救助。
市突发事件主要应急管理运行机制流程详见附件6。
(一)预防与准备
1.安全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基层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
2.安全防范。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点、矿山和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屋顶水库”、环境(辐射)污染源等危险源或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等动态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列入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每年修订一次。
3.技术创新。进一步加强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隐患排查与化解;以创新社会管理措施为抓手,不断推进应急指挥会商系统建设,促进各级各部门应急会商系统的互联互通和应急资源的共享;逐步实现数字城管、平安联防、视频公交(客运)等各种先进技术在应急管理中的应用。
4.风险保障。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当为火灾、地震、地质灾害、防汛抗台、矿山和危化品处置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伤害风险。容易发生自然灾害的地区,要逐步试行由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制定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的管理制度。
(二)监测与预警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整合监测预测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风险评估和动态的监测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信息报告
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单位、目击知情者、新闻媒体有责任在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时于第一时间内同时向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报告。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必须在1小时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向市政府及其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报告。
对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应将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初步原因与判断、危害程度、人员伤亡(中毒)情况、先期采取的措施及后续应对措施,需要政府和部门协助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等向市政府及其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漏报、谎报。
市政府及其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接到突发事件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的信息后,对一般和较大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除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领导外,还要按规定做好向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上报信息的有关工作。
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流程详见附件7。
2.预警发布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事件,由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预警。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用蓝色(一般)、黄色(较大)、橙色(重大)和红色(特别重大)来表示。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涉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约定俗成的警报器具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市政府及其相关应急主管部门。
对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市政府信息处理机构及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在接到信息后,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市新闻办和市应急办领导汇报,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开始运作,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决定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处置队伍,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市级相关预案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将事件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办领导报告。市应急办负责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具体要求或批示,并负责做好应急处置指导、有关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4.预案响应
市、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或经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宣布相关预案响应。发生Ⅳ级(一般)突发事件,一般响应县级预案,有关市级预案视情响应。发生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响应市专项应急预案,必要时响应市总体应急预案,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预案必须响应。发生Ⅱ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响应市总体应急预案,并报省政府,响应省级预案。
(三)处置与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