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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000人以上(含1000人),少于2000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300间以上(含300间),少于500间。
  5.5.2 启动程序及响应措施
  Ⅳ级响应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并协调县有关部门按照分工指导支援各乡镇开展救灾工作。
  5.5.3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5.6 未达到上述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地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救灾工作。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灾区政府要尽快对灾民实施有效救助,组织灾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6.2 民政部门要在全面核查灾情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灾民生活救济工作方案,有效施救,确保灾民顺利渡荒。
  6.3 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控制及疫情监测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6.4 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修复损毁校舍,恢复学校正常教学。
  6.5 经贸部门要组织工业企业灾后重建,尽快恢复生产。
  6.6 发改局、城乡建设规划局、交通、水务、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做好灾区水利、电力、交通、通讯、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6.7 农发局要组织好灾民抗灾自救工作,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发展多种经营,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6.8 工商、物价、国税、地税等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制定落实优先办证、减免税费、调控价格等政策措施,保护和扶持灾区恢复和发展生产。

7 附 则

  7.1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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