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生灾害:指地振动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振动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8.2 预案管理
8.2.1 预案的制定
《桓仁满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人防地震局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报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备案。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桓仁满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县人防地震局备案。
各乡镇政府参照《桓仁满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县人防地震局备案。
8.3 监督检查与奖惩。
8.3.1 监督检查
由县人防地震局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桓仁满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3.2 奖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4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县人防地震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于2000年5月28日《
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桓政发〔2000〕31号)同时废止。
8.6 附件。
(1)桓仁满族自治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桓仁满族自治县地震应急组织体系框图(略)。
附件1:
桓仁满族自治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武装部部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人防地震局局长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