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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面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面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面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嘉兴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面实施方案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七月)

  为健全体现统筹城乡特色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加快统筹城乡发展,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06〕58号)和六届市政府第63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决定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扶制度)的享受范围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扩展到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对象。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的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确认程序及奖扶标准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本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确认。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每人每年7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三、实施步骤
  2011年开始,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奖励扶助范围;2012年开始,将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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