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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1〕101号)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七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深化预算改革,完善制度机制,认真做好预算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浙财预〔2010〕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市级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开原则
  (一)依法公开。预算信息公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稳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应当统筹规划,分步骤、分层次、分内容推进,最终实现预算信息完全透明公开。
  (三)真实有效。预算信息公开内容应当真实完整,通俗易懂,便于社会公众获取,易于接受人大和公众的监督。
  (四)主体明确。预算信息公开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要求,分步骤、分阶段进行公开。
  二、工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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