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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由于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应当及时向户口所在辖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退出。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
  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会同街道(镇政府)对上年度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进行年审。
  对符合条件的承租对象,按规定继续签订租赁合同。
  不符合条件的承租对象,应当退出,对退出有困难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申请延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赁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二十八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的原则进行简单装修,租赁家庭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内部结构。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等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变更,按照《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修缮维护、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配建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或其他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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