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对象在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嘉兴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在受理期限结束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辖区民政部门;
(三)辖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对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将有关名单等材料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摇号、选房,发放准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证或者租赁补贴证。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租赁证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持有租赁补贴证的家庭按规定自行租赁住房后,凭租赁合同等领取货币补贴款。
第六章 配 租
第二十三条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配租,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区当年的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数额,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申请人以及其选房顺序。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选定住房或租赁补贴后,选定住房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租赁证,签订《嘉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选定租赁补贴的按规定自行租赁住房后领取租赁补贴款。
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享有优先配租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的保障面积相对应,1-2人家庭主要以一室户型为主,3人及3人以上家庭主要以二室户型为主。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一年一签,总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因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或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出,相关退出要求应在租赁合同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