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和实物配租收取的租金标准根据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由市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建设和租赁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二)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拆迁补偿等收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专户,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建设)的管理、维修资金、空置期(建成后尚未安排租住的期间)的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从上述资金来源中,通过财政预算专项列支。
第四章 房源筹集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在市区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拆迁安置房项目或其他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经政府批准的其他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 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市建委会同发展改革(物价)、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和资金来源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包括在各个建设项目中的配套用地)纳入年度城市住房供地计划,要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需要。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划,应充分考虑租赁对象交通、就业等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市区各相关配建主体应积极配合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建设任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