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0〕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嘉兴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嘉兴市市区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嘉兴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赁型保障住房。包括其他投资主体依照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房屋。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具体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已享受廉租住房(包括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和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南湖区、秀洲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工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具体负责。
各区政府及市、区发展改革(物价)、监察、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税务、人行、银监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