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县城内道路和小区院面挖掘后按下列标准进行修复。
(一) 施工单位在施工时不得损坏其他基础设施;
(二) 施工单位在限期内完成回填,不能有沉陷现象;
(三) 施工单位及时清除残土,由市政和物业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恢复。
第十条 修复县城内挖掘道路和小区院面工程由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施工单位共同验收。
第十一条 因施工需要挖掘绿地的,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竣工后七日内由施工单位恢复原貌,并经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共同验收。
第十二条 经营业户要进入政府统一规划的专业市场经营,流动性、季节性的经营业户要进入由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范围经营。
从事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业户逐步规范为前店后厂。
经营业户禁止下列行为:
(一) 擅自占道经营;
(二) 店外经营,超出经营店门窗和外墙设摊堆放或吊挂商品及其他杂物;
(三) 在门窗、台阶或建筑物的其他部位上设置广告文字,乱设广告牌匾;
(四) 乱搭乱建棚厦、灶台和其他设施;
(五) 不按规定投放垃圾、乱扔杂物;
(六) 噪声污染。
第十三条 县城区内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和焚烧垃圾。
第十四条 县城内的餐饮行业必须设置收集残油装置,如有油渍污染周围环境,由经营者负责清理。
第十五条 车辆应当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或指定的区域内。
禁止在步行街和住宅小区院内行驶和停放机动车辆。
第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或广场的集贸市场(含早市、夜市)必须按批准占用的范围、时间及期限经营。
第十七条 建筑工地必须悬挂标牌证照,材料机具要堆放整齐,并按下列标准设置围档。
(一) 主要路段设2.5米高实体墙;一般路段设1.8米高的实体墙;
(二) 外墙应用规范字体书写宣传标语或广告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