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
(2004年11月7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8年5月30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根据《
桓仁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负责县城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楼房设计结构、外部造型和外部颜色,确需改变,如扒堵门窗、封闭阳台、装饰门面、墙体保温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等,须经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批。违背设计或未经设计批准的由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第四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举办开业庆典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举办庆典、文化、体育、展销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被批准单位或个人需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及产生的废弃物。
第五条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必须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和清扫工具,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将垃圾装袋投放到指定地点。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保持完整、文明、美观、安全。并由设置者检查、维修、更换。
在历史街区内设置各类牌匾须使用满汉两种文字。
第七条 县城内道路和居民小区院面自然破损由市政和物业管理部门及时修复。
第八条 申请挖掘县城内道路和小区院面的审批程序。
(一) 申请挖掘道路和小区院面的单位或个人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设计平面图,经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施工;
(二) 挖掘县城内道路和小区院面按规定标准交纳道路挖掘费、施工占道费;
(三) 紧急抢修地下管线,未能事先办理道路和小区院面挖掘审批手续的,在开挖后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