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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桓仁满族自治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2008)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桓仁满族自治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
(桓政发〔2008〕19号)


县直有关部门:
  县政府决定对《桓仁满族自治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桓政发〔2006〕2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十四条修改为:“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机动车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的,处以200元的罚款并拖至指定地点保管。”
  二、将第六十一条删除。相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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