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挂桨机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 经船检机关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二) 驾驶人员持有经考试合格取得的适任证书。
(三) 按规定配备齐全有效的救生设备。
(四) 按规定标明船名、船号、船籍港。
第十一条 非动力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 有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批验收后颁发的《准航证》。
(二) 按规定配备齐全有效的救生设备。
第十二条 挂桨机船、非动力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航行时船上人员必须穿着救生衣;严禁超员超载航行、无证驾船、酒后驾船、无救生设备等违章操作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不具备资格的场点建造、购买船舶,一经发现,不予办理任何手续,并按照“三无”船舶没收、拆解。对私自造船的场点,由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坚决取缔。
第十四条 从事水上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使用证件齐全、安全设施齐备和经检测合格的船舶。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船员。
旅游船舶一律按照乘客定额和船员定额配备救生衣,额外按定员的5%配备儿童救生衣。救生设备必须存放在易于取用的位置,开航前向乘客讲解使用方法。小型快艇和漂流皮筏上的船员、乘客必须穿戴救生衣进行航行和漂流。
旅游船舶要制订行船规定、乘客须知、乘客定员等标识,使乘客了解必须遵守的有关安全规定及应急自救措施。
第十五条 船舶航行和避让,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有关规定,做到认真瞭望、安全航行、文明礼让,有效防止碰撞。
船舶要严格遵守船检机关限定的风浪等级规定,禁止在超出抗风等级的气象条件下航行。水面和库区出现大风大浪、雾霾、雷阵雨、暴风雨、沙尘暴等原因致使能见度严重不良时禁止航行。游艇、皮筏在气温低于5℃的气象条件下禁止出航和漂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