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定期对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进行检查。制订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 切实加强所辖区域内挂桨机船、非动力船舶的日常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挂桨机船、非动力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坚决清理、取缔“三无”船舶。
(五) 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教育。
第六条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以及渡口、码头现场安全的管理工作。
(二) 组织督促辖区内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按规定到海事机关及其他主管部门办理船舶登记、船舶检验、船舶保险等必备手续。
(三) 协助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对船员技术培训和考试工作。
(四) 协助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报表工作。
第七条 经营水上运输的企业法人代表是本单位水上运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 按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按规定足额配备船员。明确落实各岗位工作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建立健全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管理、安全评审、检查和例会制度,定期对安全状况进行评审和检查,定期召开安全例会。
(二) 制订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 建立险情和事故报告制度,船舶发生险情和事故时,要及时向本辖区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四) 从事水上旅游客运的单位和个人,要指定人员妥善安排游客上下船,维护船上乘客秩序。
(五) 科学制订船舶维修计划,按规定定期维修保养,确保船舶完好。
(六) 漂流企业要严格执行《辽宁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办法》。使用经过依法登记、检验的漂流工具。要根据水域、工具以及旅客流量等情况,按标准配备经过培训的护漂人员。
第八条 渔船(渔业生产、捕捞、养殖)安全监管由水务(渔政)部门负责。水务(渔政)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并配合交通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严厉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
第九条 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由体育部门负责。体育部门要在交通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对体育运动船艇统一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参加比赛活动的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