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
(桓政发〔2008〕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桓仁满族自治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二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责任,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保障船舶、设施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乡镇船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拥有的船舶、设施,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人员。
第三条 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县交通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通航环境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履行限航、停航工作职责。
(二) 配合船检部门对全县机动船舶进行检验。配合上级部门进行船员培训工作。负责船舶、船员的登记造册。
(三) 负责对船舶、船员的证书、证件、防污染措施等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 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水上交通事故。
(五) 依法进行船舶防污染工作及水上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建立健全各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层层签订水上安全管理责任状。
(二) 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