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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6、指导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7、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活功,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8、负责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负责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
  9、组织实施清真标志、社会用字制作、宗教书刊和音像制品定点经营许可制度;负责民族成份更改的审批及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10、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好宗教经文学校。
  11、指导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协助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12、负责民族宗教方面的外事活动,指导宗教界开展同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宗教界的友好往来,参与涉及宗教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喀什地区朝觐管理工作。
  13、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地区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和措施;依法监督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做好推广普通话和国家规范汉字的工作;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标准化和规范化工作,管理地区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依法监督民、汉两种文字行文和民、汉两种语言的使用;主管地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术研究交流和翻译人员培训工作; 协同教育部门开展“双语”教学。开展民族语言文字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负责推广普及国家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工作。
  14、承办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财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信访、保密、督查督办、安全保卫、办公自动化等工作;组织民宗委内部重要文件起草和发文的核稿工作;协调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提案(议案);为直属单位提供有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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