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助新闻发言人处理日常工作,承担局新闻发布会的牵头组织工作。
第六条 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承担相关宣传工作的落实,做好每项新闻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新闻宣传实施方案及宣传材料,须提前5天报局办公室。开展对外宣传的资料,须经局办公室统一审核后才能对外发布。宣传资料需要修改的,须经局办公室同意。
(一)实施方案及宣传材料包括:阐明新闻宣传活动的主题,宣传口径、宣传内容及宣传步骤等内容;新闻通稿,领导讲话材料,提供活动主题的相关背景材料。
(二)制作宣传专题片,须将专题片的制作、拍摄提纲及宣传解说词送局办公室审核。在制作过程中,制作方对拍摄提纲、解说词有修改的,须经局办公室审核同意。
第八条 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在接到媒体要求报道、采访的要求,要及时将媒体采访的目的、内容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报局主管领导,并确定宣传报道口径、角度和安排有关人员接受采访。
授权接受采访的人员,要熟悉掌握相关的背景资料,按统一口径和角度,回答媒体提出的问题。
没有安排对外发布新闻和采访的个人,不得擅自接受采访或对外发布新闻。
第九条 对新闻媒体采访暂时不宜公开报道的敏感问题,以及通过有偿新闻或借题发挥及不实炒作的行为,要及时向局办公室反映。
第十条 邀请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新闻媒体参加的新闻宣传报导活动,要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报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确保我局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规范有序。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