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关于上报西部促进资金项目及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乌商务函〔2008〕65号)
各区(县)经发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局、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局、各外经贸企业:
根据自治外经贸厅、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上报西部促进资金项目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新外经贸发〔2008〕41号)要求,现将我市两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遵照《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计财发〔2000〕第61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外经贸发〔2007〕14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企〔2007〕145号)有关规定组织上报项目。
二、申报时间:请各单位将执行完毕的项目于2008年4月10日之前上报我局;正在实施或2008年下半年实施完毕的项目于2008年9月1日前上报。所有上报材料一式四份装订成册。
三、项目申请单位须提交的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申请理由、项目总投入、项目进展情况、预计收益等,同时报送电子版)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7年度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