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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加油站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加油站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乌商务函〔2008〕67号)


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加油站):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加油站的安全防范工作,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及人身安全,确保公共安全,结合乌鲁木齐市加油站安全防范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贯彻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以防火灾、防爆炸、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为主要内容,切实加强加油站的安全防范工作。
  加油站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加油站必须制定防盗抢、防破坏应急预案,应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加强对各种安全防范设施的维护和保养,掌握正确使用安全防范设施的方法,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各项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三、夜间经营必须有值班经理带班,并安排2名以上员工值班,值班员工中必须有男性职工。歇业加油站必须清空储罐中的油品,排除油气,并安排人员值班。值班人员必须恪尽职守,保证电话24小时畅通。
  四、加油站应积极推行使用IC卡、油票加油等措施,尽量减少现金交易。当天的营业款应及时解送银行,保险箱(柜)内不得存放营业款过夜。
  五、有条件的加油站应安装具有防抢劫功能的紧急报警系统,在收银柜隐蔽处按规定安装紧急报警按钮,也可在重点部位安装电视监控系统。
  六、加油员应指挥进入加油站的车辆,加完油后应立即驶离加油站,严禁长时间停留;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存在安全防范管理重点隐患的加油站,要立即进行停业整改。经检查发现拒不整改,并由此造成重大损失、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由加油站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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