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我县城区畜禽养殖的通告
为建设整洁、宜居的人居环境,加强环境保护,防止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推进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的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桓仁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
桓仁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在我县城区开办的畜禽养殖场点及违规饲养家畜家禽、宠物的行为进行整治,特此通告如下:
一、整治的意义
在我县城区开展畜禽养殖的整治工作,有利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宜居的城市环境,防止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促进城镇居民的身体健康,对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及加快我县城市化的进程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整治的内容
1、在县城建成区地域范围内开办畜禽养殖场点;
2、在县城居民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平房区农民饲养的供自己食用的家畜、家禽不在整治之列);
3、居民饲养宠物不严格看护,带入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饲养宠物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市容环境。
三、整治工作要求
1、在县城建成区地域范围内开办的畜禽养殖场点,开办者要自行无偿迁出,并拆除养殖设施。
2、在县城居民住宅小区内饲养的家畜家禽,饲养者要自行无偿迁出,并拆除养殖设施。
3、禁止居民将宠物带入公共场所,并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市容环境。
4、对在自行整改期限内未改正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桓仁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收违法饲养畜禽、宠物,并处罚款,拆除养殖设施。